宪法第九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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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九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负责”是指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和职权范围都由全国人大确定,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并服从全国人大的决定。同时,国务院以完成全国人大确定的任务为其责任,接受全国人大代表的质询,并对质询作出答复。报告工作是指在全国人大每年一次的例会上,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主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以及其他应向大会报告的事项。工作报告由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大会宣读。报告完毕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国务院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大会对报告作出决议,对工作成绩予以肯定,指出需要改进和注意的地方,明确新的一年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等。

关于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有二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工作报告对政府工作是否具有约束力。工作报告提出了新的一年政府的施政方针、确定了工作目标、对工作作出了部署,因此,工作报告被批准后,是国务院在新年度里的工作依据,应当具有约束力。过去对工作报告的约束力不甚注意,工作报告被批准后,不久就调整了原来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安排。如果工作报告没有约束力,全国人大讨论并批准工作报告,就没有实际的监督意义,因此应当强化工作报告的约束力。二是工作报告没有被批准,应当如何处理。这里涉及到批准工作报告的性质,是对过去一年工作成绩和新的一年工作计划的同意,还是意味着对政府的一种信任?似乎这里两者都有。工作报告没有被批准的原因也可能是多方面的,从形式上来说,有可能是报告表述的不好,但也有可能是工作做得不好以及工作安排得不好,还有可能是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本身表述的原因,因此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工作报告未被通过,有的建议授权常委会再次听取报告,有的认为此时政府领导人应当辞职。这是实践中提出的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索。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因此,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主要是专题性的,可以分为例行的专题和根据情况确定的专题。前者主要是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等。后者主要是事关全局,影响比较大的事项或者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应常委会要求或者国务院的请求而报告。常委会对工作报告一般不作决议,个别特殊的才作决议。

国家行政机关向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认真对待。要明确向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既是接受监督,又是争取支持。报告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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