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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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通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一、违法情形

本条是针对违反《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分别不同的情况,负有公告义务和通知义务,公告或者通知的范围应当与管道燃气降压或者停气时所影响的范围相一致。本条规定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两种不作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降压或者停气的,未在降压或者停气的三日前予以公告;二是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及时通知管道燃气用户。

二、对违法情形的处理

本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了公告义务或者通知义务,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根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法的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后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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