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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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者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措施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者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者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的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三是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不法的侵害;四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不服行政强制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大多数条文规定的是违反《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而在本条中,规定的则是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处罚,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它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服务的,只要相对方放弃或者停止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接受法律制裁,履行法定义务,符合停止适用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者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多表现为课以或者增加相对方的义务。(4)适用的频率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其停止对社会的危害或者迫使其履行完义务为止。行政处罚则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一事一罚或者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者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或者具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二、对违法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行政强制措施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本条都是针对违反《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行为而设定的,这两条不同之处在于第五十一条是针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全部六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而本条则是针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中的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条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法院决定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实际上也就是由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所有人承担相关的费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强制拆除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强制拆除的权力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输配管道的产权所有人,但其无权强制拆除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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