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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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一、违法情形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做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去做;当为而不为,即属违法。法律、法规不应当做的,则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去做;不应为而为,也是违法。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不仅要实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二者缺一不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对符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条例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事项,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审批,即属违法。这就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审批权时首先要在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定的职权。其次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符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所作的相关程序的规定。再次要遵守法定的时限,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二是对不符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燃料,其生产、经营、使用等都有严格的要求,违反法定的条件审批,极易导致严重的后果,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乃至给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三是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这里规定了两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燃气活动,但没有依法予以处理;(2)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燃气活动,但没有依法予以处理。四是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该项内容规定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两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依法撤销原批准、核准的;(2) 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五是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这是一项“兜底”性的规定,即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了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法情形的处理

本条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分的概念及种类

行政处分,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给予的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以及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政纪的人员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国家公务员违反政纪的行为主要有: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行政处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曾是行政处分最基本的法律。此后国家又陆续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责任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第125号令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行政处分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三十四条规定:“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犯罪及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1)管制;(2)拘役;(3) 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刑法第八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罪,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则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已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等等,在《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这一救济权利没有作重复性规定。在燃气管理过程中,必须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不是说在燃气管理过程中管理相对人没有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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