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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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法招标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是招投标的第一个环节,其程序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潜在投标人能否公平参与竞争,也直接关系到以后各环节能否顺利进行,对于整个招投标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照《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责任,补充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1项、第2项、第4项是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11条、第24条、第28条等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补充,第3项是对违反《条例》笫36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补充。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应当公开招标的有:一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项目,三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实际上剥夺了其他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机会,降低了招投标的公开性和竞争性。

(二)有关时限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不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行为主要有:一是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少于5日(《条例》第16条)。二是发出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距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不足3日,或者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招标投标法》第23条和《条例》第21条)。三是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少于5日(《条例》第17条)。四是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文件的时间少于20日(《招标投标法》第24条)。上述行为可能会造成潜在投标人买不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也可能影响招投标的竞争性。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人参加投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招标人接受其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制度将形同虚设,失去了资格审查的意义,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也不公平。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根据《条例》第36条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有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其中,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表现形式之一。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不仅违反了《条例》第36条规定,也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竞争。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责令改正(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1款释义)。

(二)罚款。行政监督机关根据招标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影响大小、所涉及项目的大小等因素,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1款释义)。

(三)给予处分。有本条第1、3、4项行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2款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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