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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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资格、资质许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保证招标竞争的真实性和充分性,不仅要对投标人借用、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的行为给予处罚,对于取得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出让、出租相关证书的行为也要予以处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我国招投标领域涉及的资质非常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服务类资质,主要有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二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此外,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货物企业资质。主要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出让资质证书,将行政许可证件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二是出租资质证书,指通过非法手段以许可证的使用权换取租金的行为。出让或者出租许可证,背离了实施行政许可的初衷,不仅可能留下安全隐患,甚至对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于涉及资质证书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较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规定。如《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2条规定,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因此,本条没有再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而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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