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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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比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一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法的保障。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运作的基本特征,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工作。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实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作用和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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