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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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主旨

本条是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土流失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既能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影响,也可能对周边地区、下游地区造成危害,影响甚至制约这些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可能因水土流失诱发纠纷。地区间纠纷处理不当,直接关系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甚至影响相关地区群众关系和社会稳定。本条规定提倡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处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协商不成的,则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防止事态恶化。 二、本条规定所指的水土流失纠纷,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涉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条规定的纠纷处理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具体程序是:一是纠纷发生后先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即当事双方在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后,本着自愿、团结、互谅互让的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二是当事双方协商不成时,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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