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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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对毁林、毁草开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毁林、毁草开垦。《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草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三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因此,毁林、毁草开垦,既是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也是违反《森林法》、《草原法》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进行了毁林、毁草开垦,是从水土保持的角度禁止这些违法行为,并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各单行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保持统一,否则对相对人就失去了公平,因此,本条规定与《森林法》、《草原法》作了衔接性的规定,不再重复。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

按照本条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森林法》、《草原法》分别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是毁林、毁草开垦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因此,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森林法》、《草原法》予以追究。

三、毁林、毁草开垦的法律责任

(一)《森林法》规定的毁林开垦的法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依据该规定,毁林开垦的法律责任是:

1.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毁林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行政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被责令补种树木的,行为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这是“代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既确保法律责任的落实,又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草原法》规定的毁草开垦的法律责任

《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该规定,毁草开垦的法律责任是:

1.刑事责任。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2.行政责任。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财物是指用于非法开垦草原的资金和物品,违法所得是指非法开垦草原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草原法》区分有无违法所得两种情况,规定了两种不同数额的罚款额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3.民事责任。毁草开垦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损失给予受害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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