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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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的民事责任、治安管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权责任法》进一步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解决。原《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新《水土保持法》对水土流失造成的民事责任从简规定,既与相关法律衔接,又避免重复规定。

二、治安管理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他行政机关无权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本条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要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原《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新《水土保持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对有关水土流失防治的治安管理处罚从简规定,具体规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依法追究,其他机关无权追究。

本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土流失危害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等。对于这些社会危害大、已经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原《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新《水土保持法》与《刑法》相衔接,对有关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刑事责任从简规定,具体规定按《刑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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