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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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对违法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活动。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发菜、甘草和麻黄是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的野生固沙植物,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防止沙漠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多年来,一些草原地区采集发菜、滥挖甘草和麻黄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草场退化和沙化,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农牧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明令禁止采集发菜、取缔发菜贸易、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依据本法规定,在任何地区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活动,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在草原地区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有: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法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采取植树种草、保护土壤等补救性措施,以治理因滥采滥挖造成的水土流失。

3.没收违法所得。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因滥采滥挖而获得的经济收入予以强制没收。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法行为,主要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一般均有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杜绝其非法牟利的可能,能够有效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教育和促使违法行为人不再从事该违法行为。

4.罚款。对于从事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从事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没有违法所得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规定的“可以”表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

四、本条第二款规定,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在草原地区采集发菜,或者在草原地区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法行为,依照《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按照《草原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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