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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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烟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和外国烟草制品的购销业务,是烟草专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贸易越来越频繁。烟叶、烟草制品、其他烟草专卖品的进口和出口活动以及外国烟草制品的购销业务均呈增长趋势。所有这些业务活动,都需要纳入统一的专卖管理的范畴。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对烟草行业的垄断经营,真正实现烟草专卖管理的目的。因此,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贸易进行的专卖管理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坚持对外开放,促进和保障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贸易,满足国内外市场需要,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二是在对外开放中必须采取严格的专卖管理体制,由国家垄断经营管理,以保护民族卷烟工业的健康发展,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

相对于烟草专卖品在国内的销售而言,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和外国烟草专卖品的购销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是关系到烟草行业在国际烟草市场的经济交往,满足国内市场的特殊需求的经济活动。因此,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资质条件、管理制度上都与从事国内烟草专卖品销售业务的企业有所不同。所以《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根据这一规定,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者外国烟草制品的购销业务的,即为非法经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首先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进出口业务;其次是没收其违法所得,即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所取得的经济收入;最后是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包括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烟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或以其他方式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首先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其次是没收违法所得,即违法经营外国烟草制品的购销业务的经济收入;最后是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从经济上给违法行为人以一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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