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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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但是,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是否就可以在任何地域范围内经营任何一种烟草制品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在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时,许可证已规定了其经营范围,即批发企业可以从事哪一种或几种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这对于加强国家对批发环节的管理和控制,真正实现烟草专卖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还规定了烟草制品批发企业从事烟草批发业务的地域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又存在着大量的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情况,给烟草专卖管理制度造成了极大冲击,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这一规定,将大大提高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权威性。因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具体内容也就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具体来讲,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首先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批发业务。之所以是“暂停”而不是“停止”,是考虑到这些单位虽然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但他们毕竟是依法领取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主体资格上是合法的,责令其暂停经营批发业务,待做出处理后,仍可恢复正常的批发业务。其次是没收违法所得,使其不能从违法经营活动中取得经济效益。最后是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这是从经济上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制裁。这里,实际执法中应当注意将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批发的烟草制品区分清楚,以免造成处罚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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