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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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由于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是生产烟草制品不可或缺的辅助材料和专用设备,因此对这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必须实行专卖管理,这是杜绝、减少烟草制品非法生产、计划外生产和手工卷制假冒卷烟的重要手段。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方可以进行生产。并且,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因此,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必须按合同约定办事,都不得自行开展购销业务。实践当中,部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违法从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刺激了无证生产上述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活动,损害了国家计划的严肃性以及正当的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烟草专卖品销售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对这种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必须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否则即为非法经营。因此,购买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从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进货,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其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是罚款。至于具体情节,在其所购买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幅度内自由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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