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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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条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主旨

本条是关于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热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从事拍卖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施条例》条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烟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办发[92]48号文《关于公物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拍卖。《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流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拍卖企业是一种中介组织,本身并不经营拍卖标的,设立拍卖烟草专卖品的拍卖企业不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烟草专卖品毕竟是国家规定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的特殊商品,对参与竞买烟草专卖品的竞买人的资格,应当加以必要的限制。《拍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的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因此,对参与竞买烟草专卖品的竞买人,拍卖企业应当认真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具体来讲,由于罚没的烟草专卖品数量一般都较大,因此,对于拍卖国产烟草专卖品的,应当查验竞买人是否具有烟草批发企业资格,即是否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应当不允许其参与竞买烟草专卖品。拍卖罚没的外国烟草专卖品的,拍卖企业应当验证竞买人是否持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没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不得允许其参与竞买。

为了不使拍卖的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处于空白状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的活动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拍卖烟草专卖前,应当将拍卖的时间、地点、拟拍卖烟草专卖品的数量、品牌、来源等报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对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督促拍卖人验证竞买人资格;拍卖结束后,应当将成交的有关情况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等。

实践当中,一些拍卖企业对竞买人的资格不加验证,使一些不具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得以参与竞买。烟草专卖品通过拍卖这一渠道流入无证经营者的手中,给烟草专卖品批发、销售市场的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还有一些拍卖企业不接受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进行烟草专卖品拍卖活动,使烟草专卖品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给烟草专卖制度的实施带来了障碍。上述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拍卖企业不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进行拍卖烟草专卖品活动的,应当承担下列处罚:

一、罚款。即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这里的依法应当理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拍卖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取消拍卖某些特定物品的资格,所以应当根据《拍卖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具体来讲就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拍卖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取消违法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不允许其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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