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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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主旨

本条是关于种畜禽及其遗传材料质量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出售给养殖者的种畜禽,以及在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都必须达到种用标准,这是对种畜禽质量的最低要求。家畜配种站(点)是为广大农民养殖户提供家畜繁殖服务的,因此,明确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种公畜的质量要求,也是推广优良品种,搞好品种改良的重要措施。种畜禽场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不断繁育优良的种畜禽,出售种畜禽时应当给购买者提供种畜禽质量和健康证明资料,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家畜系谱是家畜繁育和选种选配的重要资料,种畜禽场出具的系谱一般应当有家畜三代的血缘关系及其主要生产数据。为了做好遗传材料质量追溯,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公畜站或胚胎中心,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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