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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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本法有关种畜禽广告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广告法》对广告的内容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内容有:(1)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2)广告不得使用国旗国徽、国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3)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4)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5)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7)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8)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的上述规定的,都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并没有对违法发布种畜禽广告的行为规定具体的处罚,而是采用准用性规则的方式。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种畜禽广告时,广告主未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未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不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广告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违反本法规定,广告主未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发布种畜禽广告时,就应当依照以上规定处罚。2.广告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未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不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可能受到的处罚主要是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有关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以及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等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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