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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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违法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培育、推广、利用畜禽优良品种,提高良种化程度,对于促进畜牧业向高产、优质、高效转变及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法确立了种畜禽品种选育的审定和鉴定制度。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未按照本法上述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就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具体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执法机关发现行为人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立即发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命令,使其不能再继续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2.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执法机关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其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3.罚款。罚款处罚与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的处罚是并罚的关系,即执法机关必须既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同时也必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依照本条规定,罚款的幅度是: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县、市、省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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