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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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品代畜禽品质量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以生产和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场和孵化场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必须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义务的有关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因此,种畜禽场有义务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由于商品代仔畜、雏禽作为活体商品的特殊性,种畜禽场或孵化场应当与购买其产品的用户签订买卖合同。销售种畜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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