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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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扶持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加快发展畜牧业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战略任务。畜牧业是一个中轴产业,大力发展畜牧业,可以有效地转化粮食和其他副产品,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促进农业向深度和广度进军;大力发展畜牧业,可以更多地吸纳农业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农业资源,是新阶段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农业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对外开放,加快发展畜牧业,有利于发挥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中央财政和省级预算内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从扶持形式看,可以在预算内安排良种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者购买良种畜禽给予补贴。畜禽良种是现代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实施畜禽良种专项补贴,不仅可以加快我国畜禽良种的繁育推广,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和畜产品质量,而且可以进一步发挥畜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的作用。200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从2005年起,实施奶牛良种繁育项目补贴”。财政贴息(或称贷款贴息)是常用的财政政策工具,是一种特殊的补贴形式,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具有带动效应强的特点,作为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2004年、2005年应对禽流感对养禽业冲击时,均采用了财政贴息的措施,有中央和省级财政对重点家禽养殖企业和加工企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为畜禽养殖者提供贷款,由政府对畜禽养殖保险的保费、保险机构的运作费以及再保险等环节进行补贴,补贴保险机构开展畜牧业保险。从扶持的环节看,主要用于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和繁育良种,扩大养殖规模,改善生产设施,帮助畜禽养殖者提高养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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