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污处理责任及综合利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农业法》规定:“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本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因此,畜禽养殖单位应当遵守上述规定,采取治理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畜禽粪污污染环境。本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但要有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还要保持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二款是环境违法责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没有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或不能正常运转,导致污染物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将污染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并依法对受害人进行合理赔偿。第三款体现了国家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的支持政策。近年来,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宏伟目标的提出,党和国家对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200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通过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养殖小区。要增加投入,支持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提出:“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安排专项投入支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试点,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