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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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进行市场监管和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其核心是防止以市场准入和疫病防控为名,采取地区封锁,限制畜禽的自由流通,构建一个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和有序性是现代市场体系的四个基本特征。强化市场的统一性,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任务。统一性是指市场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运行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必须一致,要大力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打破诸侯经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开放性是指市场体系不仅要对内开放,还应面向国际市场对外开放,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分工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竞争性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可缺少的条件,充分的竞争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从而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是市场经济有效性的根本保证。开放了的市场能否有真正效用,能否对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起重要作用,基本条件是有竞争性。有序的市场体系才有效率,有序性即市场行为的有规则性。就畜禽流通而言,地区封锁的突出表现是以市场准入、动物疫病防控为名,随意乱设关卡,乱收检疫、消毒费用,限制畜禽的正常流通。搞活包括畜禽在内的农产品流通,尽快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明令禁止的以下七种地区封锁行为,同样适合于包括畜禽在内的农产品流通: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3.对外地产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4.对外地产品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6.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7.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生产者提供产销等公益性信息服务。信息是现代社会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信息的匮乏或失真,往往会给生产者带来决策的盲目性。农业信息产品中多数具有公共产品性质,需要由政府提供。一方面,就总体而言,我国农民的经营规模小,农民科技文化水平本来就不高,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还不强,对市场信号反应不够灵敏,生产经营什么,生产经营多少,往往凭经验或者互相仿效,出现比较明显的盲目性和地区趋同性,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增大了农产品生产的市场风险和利益流失;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信息化体系建设滞后,农民难以得到及时有用的市场与技术信息,因而农业信息体系的建设与服务就成为政府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领域,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如市场流通监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等,应当建立权威性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统计、分析与报告制度,组织收集、整理和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农民提供及时、全面、精确的市场信息和参考资料,指导畜禽生产者安排生产,销售畜禽,引导他们按照市场的需求从事生产经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减小农产品市场波动,提高畜禽市场流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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