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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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主旨

本条设定了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禁采或限采地下水的制度。

释义和理解

高速铁路对路基稳定性要求极高,若不设定禁、限采水制度,在高铁路基附近随意采水,造成地下空洞区,将严重威胁高铁安全。有鉴于此,此次修订确定了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禁采或限采地下水的制度。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高速铁路线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禁止开采地下水的规定,主要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规定了禁止范围,即高速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的范围内;二是规定了禁止行为,即在上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出于何种情况,均不得抽取地下水。根据本款,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200米范围内均为地下水禁采区。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200米范围外设置地下水禁采区或者限采区的规定。由于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地区范围较广,地质条件差异较大,仅禁止线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采水行为不足以保证高速铁路线路安全,有必要对第一款规定范围外的区域加以管理。本款就禁采区和限采区的划定明确了以下两项前提条件:一是高速铁路线路所在地应当属于地面沉降区域。地面沉降,又称为地面下沉或地陷,它主要是在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影响下,由于地下松散地层固结压缩,导致地壳表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局部的下降运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中指出:“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长江三角洲、华北地区和汾渭地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可见,应对地面沉降问题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正因为地面沉降危害较大,只有当高速铁路线路所在地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时,才能在线路两侧200米范围外划定禁采区或者限采区。

二是抽取地下水会危及高速铁路安全。这里既包括抽取地下水已经危及到高速铁路安全的情况,也包括经相关程序、科学论证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在该区域内采水会产生危害隐患的情况。满足前两项条件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这是对有关部门保护高速铁路线路安全的义务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禁采区或者限采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最终的划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高速铁路线路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组织研究论证,确保禁采区和限采区的划定确有必要;在划定后,还应当依法履行公告义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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