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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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主旨

本条是对在电气化铁路附近,超标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电气化铁路,是指由电力牵引供电系统提供源动力,供电力机车或者动车组这两种铁路列车运行的铁路。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是其动力传导系统,对环境质量、特别是大气质量有一定的要求。截至2012年底,我国电气化铁路里程已达到51028.9公里,占全国铁路营业里程的52.27%。由于电气化铁路分布的范围极广,其所处部分地区,工业形态比较落后,生产活动中存在着超过国家标准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如氨、环氧乙烷硫化氢等)的情况,对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的正常运作产生了一定的干扰,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本条针对上述情况,作出了相关处理规定,并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将管理的对象界定为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例如,工业企业的排放行为,农民焚烧秸秆的行为,都属于生产活动。这里的“附近”没有具体的距离标准,因为大气污染有其特殊性,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污染范围差异很大。限定严格的距离标准容易产生管理上的真空地带,不利于对电气化铁路线路的保护。二是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行为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排放标准,是经过科学论证、广泛调研的,在制定的过程中,就征求了各方面意见、考虑到对周边各类设施设备的影响。因此,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一般不会对电气化铁路产生较大的影响。此处“国家规定的标准”既包括国家标准,也包括行业标准和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三是超标排放行为确实危及到了铁路运输安全,即通过对大气质量的影响,干扰了电气化铁路网接触网的正常运作,影响了动力或信号传输。如果电气化铁路线路附近的超标排放行为并没有危及到铁路运输安全的,则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查办,不适用本条例。

对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这里的“依法”,主要是依照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本条例在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的基础上,考虑到铁路运输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的特点,还提出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求。这里的“消除安全隐患”既包括消除已经发生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排放行为,也包括消除将来还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的设备隐患、制度隐患、管理隐患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超标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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