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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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设置或者拓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铁路道口,系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截至2012年末,国家铁路共有平交道口8063处,其中有人看守道口1676处,无人看守道口6387处。铁路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城市一般为0.7至1.5米,乡村一般为0.4至1.2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设置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但由于铁路线路的特点,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布局往往不能令沿线所有居民都满意,因此一些地区私设或者擅自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不断发生,有的一次伤亡几十人,有的造成列车颠覆、中断行车,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铁路道口管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铁路提速战略的实施,2004年修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时,为更加有效地遏制随意设置或拓宽道口及人行过道的现象,切实减少道口事故的发生,对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事项设定了行政许可,规定了详尽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次年,原铁道部又发布了《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20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规范了办理流程,对加强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3年铁路体制改革后,根据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精神,相关部门对原铁道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交由企业管理;能通过专业技术机构审查把关的,交由专门机构管理;能通过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国家铁路局制订完善相关标准,监督实施。通过清理,共减少行政审批项目14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非许可审批5项,“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也在减少的9项行政许可之中。这些都在《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予以了明确。

之所以将“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行政许可调整为企业自主决定事项,主要是考虑到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线路经营和管理的主体,掌握着道口、人行过道设置或拓宽相关情况的第一手资料,由企业自行把关,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也有利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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