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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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主旨

本条是对于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铁路通信、信号设施是传递铁路运输指挥信息的物质载体,是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它犹如铁路运行的神经和眼睛,列车的所有运行都必须根据信号行使,信号错误或缺省都可能酿成重大行车事故。因此,必须对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实施特殊的安全保护。

本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四种主要行为属禁止之列:

1、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的行为。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品都可能对埋设的光(电)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钻探可能造成光(电)缆的破损、断线;堆放重物可能将光(电)缆挤压损坏;垃圾和其他腐蚀性物品将会导致光(电)缆包装的腐化;焚烧物品将会使光(电)缆的外包装融化,导致短路。为了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必须禁止上述有损铁路光(电)缆的行为。

2、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往往伴随着开挖、钻探等行为,建筑物、构筑物本身也会挤压损坏光(电)缆。鉴于光(电)缆有的埋设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有的埋设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因此,为了防止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外埋设的地下光(电)缆的破坏,本条例规定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禁止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的行为。挖砂、取土不仅对铁路线路可能造成危害,也有可能造成光(电)缆的裸露、切断等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影响正常通信。因此,条例规定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禁止挖砂、取土。

4、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的行为。在铺设铁路光(电)缆的河道挖砂、抛锚等行为,可能对过河光(电)缆造成破坏。有的铁路通信、信号的光(电)电缆需要跨越或穿越河流,为了保证这些光(电)缆不受挖砂、抛锚等行为的破坏,条例设置了一个合理的范围,对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即禁止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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