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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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释义和理解

公告,其本质是尊重和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国家铁路行业监管部门及铁路运输企业要对旅客、货主的一些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适当限制,如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规定。如果这些规定不及时告知旅客,危险品要么被带上车,给铁路运输安全带来隐患;要么被查出,禁止旅客携带,这或多或少会给旅客出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铁路运输企业有义务向参与铁路运输活动的旅客货主及广大公众告知,哪些不能做,哪些可以做,以及如何去做。

公告可以通过文字、书画、广播、影像等各种形式。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旅客、列车人员及其他进入车站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了解铁路运输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以便积极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维护好运输安全秩序;另一方面,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公告的安全管理规定,旅客货主及广大公众可以有效监督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工作,增强了安全管理的透明度,更便于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履行公告义务的主体。即铁路运输企业。

(二)公告的内容。即有关旅客、列车人员及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公告的场所。即在列车内、车站等场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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