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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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主旨

本条是关于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业务办理实名制是指在办理某项业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为公众熟知的如飞机票购买实名制、存取款实名制度、宾馆住宿实名登记制度等。业务的实名办理一般与实名查验联系在一起,例如《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规定了安全检查人员可以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实名办理业务、接受查验等措施加强了国家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监督管理,保障了社会公众利益。

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是指公民在购买火车票和乘座火车时,需要登记、核查个人的真实身份的一种实名制度。2010年春运开始,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实名购票的试点;2011年6月1日起,所有动车组列车实行购票实名制。2011年修订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人民警察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实行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为给广大旅客提供便捷购票途径创造了基础性条件(如电话购票、网络购票等,都要以火车票实名购买为前提条件),提高了运输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也加强了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不仅要保障列车行驶安全,也要保障广大旅客在列车行驶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这项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对列车上各种治安隐患的排查和违法犯罪活动的监控。这些年来,随着经济大发展、社会大转型、人口大流动,诱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在不断增多,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也日趋突出。从客观上看,主要由于铁路运输过程中人财物高度聚散,人员流动便利,治安监控难度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行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有利于公安机关对铁路运输过程的管理,是增强铁路治安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从近年来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这条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这一条为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设定了法律依据。火车票的实名购买和查验,涉及公民隐私,需要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障。

(二)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具体实施这项制度,不得超出规定范围,设定或者附加任何条件。

(三)旅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购票的环节需要持有效证件购买,乘车时更要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和所购车票上记载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才能进站乘车;配合车站进行查验时每一个旅客的义务,对车票所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乘车。

(四)在实际操作中,铁路运输企业掌握大量的旅客身份信息,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这些信息。国家相关法律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条据此特别提出要求,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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