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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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客接受并配合铁路安全检查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为了保障广大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铁路设施设备安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铁路旅客有义务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这是一项法定义务。

(二)旅客进站上车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携带这些危险品进入车站、乘坐列车,不仅给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也严重威胁了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实际生活中,常常有一些旅客图省事、贪便宜,将危险品、违禁物品带上车,逃避检查,有些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因此,为了保障广大旅客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条规定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这是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实行过程监管的重要职责。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照这一规定执行并在车站和旅客列车等场所,以广播、图形标志、电子显示、文字提示等各种方式,对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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