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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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障铁路运输供电方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施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本条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电力企业供电是否能切实保障关乎铁路运输安全,电力企业有按照国家规定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供应的义务。我国的《铁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引用电以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铁路运用用电中重要负荷的供应范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商定”。

(二)从铁路运输企业层面来看,其对供电、用电的主要义务有: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加强用电管理,保证安全、质量和效益;二是掌握电力设备状态,安排年度供电计划、合理配置供电资源;三是核定事故抢修备用品储备定额,合理配置应急自备电源。

(三)当遇到有特殊情况下影响电力供应时,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失,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该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抢修,尽快恢复正常。根据我国《电力法》的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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