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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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主旨

本条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的原则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关19亿旅客的饮食供应和1.3亿吨粮食鲜肉等食品运输,是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铁路运输流动性强、地域范围广的特点,长期以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模式不同于地方固定环境下、一般性的食品管理方式,由铁路部门自行管理。1986年,原铁道部组建了铁路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铁路站车食品监督执法职责。这支队伍熟悉铁路运输组织、掌握运营食品安全控制技术,建立了与铁路运输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较好地解决了跨区域流动、运输时限性要求高、突发事件处理和异地监管等问题,食品卫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2010年,原铁道部劳动卫生司印发了《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劳卫〔2010〕251号),明确“各铁路局加挂‘XX’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在本铁路局管辖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依法履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次年,又发布了《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铁劳卫〔2011〕35号)、《动车组列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铁劳卫〔2011〕76号)以及《关于加强旅游列车等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劳卫〔2011〕211号),不断完善铁路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体系。

虽然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一直存在着缺乏上位法依据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赋予原铁道部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责,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铁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9号)也仅明确原铁道部“依法实施铁路卫生监督”。因此,明确铁路食品安全管理主体、清晰界定管理责任成为条例修订过程中讨论的重要议题。

2013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各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有鉴于此,条例从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角度,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这样规定,既符合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也为铁路运输企业专业监管队伍预留了空间,对铁路运输企业保障运营食品安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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