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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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内容如下:

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运输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涉及企业和政府的多方面关系,必须建立畅通的安全信息渠道和安全生产协调机制,才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本条所规定的铁路运输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需要铁路监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共同协作,目的是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管,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以健全和完善铁路运输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更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这种互动的工作关系、工作机制,有利于维护铁路安全运输。

本条内容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铁路监管部门,即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二是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例行巡查、日常检查等过程中,必然会发现不少安全隐患。这其中有些是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管理的问题,有些是偶发性、可以立即排除的一般隐患。对这些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立即排除。但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重大的安全隐患,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影响特别巨大,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如发现铁路桥梁、隧道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铁路运输企业就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三是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通报。如地方人民政府对知道的可能或者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对发现的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电气化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通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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