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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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内容如下: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主旨

本条是铁路监管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二是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铁路“安全隐患”,包括各种可能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的因素和情形;“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威胁比较严重的情形。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因此,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危险源时,有权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于重大危险源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或其他人员安全的,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和设备,停止作业。需要提出的是,这里的“停止作业”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经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在重大危险源排除后,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铁路运输企业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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