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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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爆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者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医疗机构发生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报告是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的是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和控制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保证各方面专业技术力量的支持,防止危害的蔓延。我国历史上几次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损害后果严重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都与信息不通畅、控制措施不利有重要关系,因此,本办法对医疗机构未履行报告责任的情形设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区分不同程度的后果,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对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没有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由于没有按本办法规定报告,贻误了控制医院感染的时机导致感染范围扩大,或者对病人造成严重损害时,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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