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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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2005年1月颁布的《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将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作为卫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强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更好地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与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外,还有专门关于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配套规章、文件;专门关于消毒工作的《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以及专门规范医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的《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等技术性规范;关于艾滋病管理的《艾滋病管理条例》、《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另外还有《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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