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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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参照本办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中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管理归属问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采供血机构:本条中的采供血机构是指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其中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条中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非常重要。血液及血液制品输入人体,主要用于对病人的治疗和抢救,直接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危。因此,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质量直接影响临床用血安全,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国家关于血液管理的规定很多,例如国家颁布了《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采供血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必须按照一定的规程进行,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产品不准用于临床。本办法中关于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采供血机构。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防止传染病特别是血源性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发挥技术管理及技术服务职能,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安全、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妇女儿童保健、计划免疫等各项公共卫生业务管理工作;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其工作职能决定了发生医源性感染的危险同样存在于其工作过程中,特别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部实验室的管理更是控制医源性感染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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