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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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为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依法执行职务,关系到卫生行政部门能否履行法定职能,关系到人民政府的形象。为了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本条规定了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办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其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业务性工作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医疗机构是否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并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的情形,应当及时纠正并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发现有可能导致危害患者的健康的医院感染问题时,应当对所涉及的科室或者诊疗科目进行关闭或者暂停,以确保患者安全。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都有报告的责任。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卫生行政部门发生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了人员的伤残或者死亡,且违法行为与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所谓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所进行的惩戒措施。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法对行政处分的期间、待遇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警告。这是一种最轻的行政处分,适用于违反纪律经教育后不改正的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警告处分是一种应记人本人档案的批评。(二)记过。这是一种将公务员的过错记人其本人档案的行政处分形式。(三)记大过。是一种将监察对象的严重过错在其档案材料中加以登记的行政处分。(四)降级。指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给子降低行政及工资级别的处分。(五)撤职。这是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者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解除其现任职务的处分形式。(六)开除。这是一种最重的行政处分形式。指对犯有严重错误,违法失职,而又屡教不改的人员的一种解除其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资格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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