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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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09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达405.9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人口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事先与燃气经营者进行沟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由此导致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等事故。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损害燃气设施的现象,如侵占、毁损燃气设施等。

第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分工与配合有待加强,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实际工作中,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时常出现“权责错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

针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总结燃气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07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赴上海、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09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燃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燃气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10年10月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在出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方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为了保障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竟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条例》设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

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对于合同,《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虽然燃气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燃气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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