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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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燃气属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国家对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有严格的规定,燃气运输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港口法》、《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

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依照的是《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关道路运输许可和水路运输许可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过水路运输燃气的,根据从事运输业务的主体不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相应项目: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船舶载运燃起进出港口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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