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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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参与的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利用世贸规则赋予的权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过程中,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贸易救济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及企业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提出贸易救济申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建立联动机制

伴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持续迅猛发展,进出口总量不断增加,国际经济地位不断提升,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也日益复杂化和升级化。一方面贸易摩擦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贸易摩擦不断扩散,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也呈上升趋势。根据世贸组织原则,国际贸易不能用倾销、补贴、垄断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其他成员销售自己的产品。如果发生了倾销、补贴或国内某一产业由于进口增长而受到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受损害的成员方就有权采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限制进口等办法,来反对非公平贸易。这些保护手段由于易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进口,又不易招致“报复”,且被认为是世贸组织在其章程中认可的合法武器,因此被各国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最佳办法之一而被频繁采用。但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如果超过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使用,就变成了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据统计,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是成为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最大的受害国。

在处理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方面,我国企业面临的对手往往是一些力量庞大的行业组织或外国政府机构,这些对手无论是在经济实力还是国际经济活动的政治影响力方面,都不是某一个企业所能匹配的。因此,政府应当切实承担起责任,充分发挥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建立起由政府有关部门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共同参与的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和协调网络,维护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的相关权益。联动机制的主要功能包括:鼓励企业参与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指控的应诉,开展应诉指导,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出口产品被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情况,加强国外相关措施对本地区进出口贸易影响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建立重要产品的生产数量、消费以及价格变化的预测分析系统,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指控提前预警并及时制定相应对策;培养精通WTO规则的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等。

二、关于救济渠道

企业是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主体,要想在与国外的贸易争端中取胜,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往往无力应对。加上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被诉企业必须提供大量资料,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往往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一个没有强大实力的企业,应对一件反倾销案子,可能就被拖垮了。因此,在为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提供救济渠道方面,条例规定了两项制度:

一是企业可以委托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贸易救济申请。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由于掌握较多的社会资源,容易掌握处理应对国外贸易保护案件的相关信息,而且由行业协会做这方面的工作不仅不会耗费企业太多的精力,而且还可以联合有相同处境的出口企业同舟共济、协同作战,有利于提高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效率和整体效果。同时,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出口贸易秩序、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会员企业权益、维护产业经济安全等方面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这种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才能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相关权益的有效保障。

二是规定了企业的贸易救济的申请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由于地方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与所在地出口企业联系密切,在当地企业的出口产品被外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保障措施时,可以快速反应,评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本地区出口贸易的影响,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协调本地区涉案企业或行业协会的应诉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促进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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