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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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交易、哄抢盗窃企业财物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在企业改革、改制、改组和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依法行使职权受到阻挠、威胁、恐吓、人身攻击等不法侵害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经营环境、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使职权给予保护以及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经营环境的问题

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关键,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依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下,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应当处理好三个关系:

1、处理好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市场中必不可少的两个主体,二者相互依存。相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在交易经验、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能力、对商品的判断能力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为此,规范二者的关系主要在于规范经营者义务和赋予消费者权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2、处理好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关键。我国调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有利于营造良性竞争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处理好经营者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的关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除了经营者依法自我约束以外,还要结合必要的外部监督。就目前而言,外部监督除了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外,主要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经营者实施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约束经营者的不当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除了依法处理好以上几个关系之外,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还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本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交易和哄抢盗窃企业财物。

1、关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主要危害在于:一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依法查处或者调解,通过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方式挽回消费者的损失。我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触犯刑法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制假售假者的刑事责任。二是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从而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甚至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跨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的制假、售假行为层出不穷,这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带来一定难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根据现实情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关于非法交易和哄抢盗窃企业财物。非法交易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交易的物品不合法,比如,禁止买卖的野生动物、走私物品、赃物、报废的车辆等,交易禁止交易的物品,是非法交易。二是交易的形式不合法,即未进入正常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比如,从事地下交易等。由于从事正常的市场交易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并对交易的商品负责,因此会增加经营者的成本。与正常的市场交易相比,地下交易在价格上往往更有竞争力,但地下交易一旦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则一般难以挽回损失,同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起来也比较困难。三是交易的主体不合法,比如,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即从事交易的地下作坊等,这些组织或者个人所从事的交易也是非法交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法交易的形式也在不断地翻新变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健全制度,依法查处。对哄抢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的查处,则旨在保护企业合法的财产所有权

本款规定,查处上述违法行为关键在于“及时”。及时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让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去,有利于保障企业的经营成果,增强安全感,提高企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二、关于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使职权的保护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企业难免需要进行改革、改制、改组等经营管理活动,而这些活动通常会影响到利益的分配。比如国有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改制、改组,有的需要裁减人员,有的需要拍卖国有或者集体资产,这就有可能影响到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此时,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我国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进行考虑。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使职权的保护

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等经营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职权有可能影响到一些组织和职工的利益。个别利益受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往往又不愿意通过合法的渠道去提出诉求,甚至可能发生阻挠、威胁、恐吓、人身攻击等方式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侵害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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