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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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禁止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五)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六)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

(七)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八)未经企业许可,公开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对前款规定行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政府部门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现象逐渐减少,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考核评比、指定服务、有偿新闻、加入社团、提供赞助等各种各样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而且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不仅是行政机关,更多的是与政府有各种隶属关系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凡是违背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意愿,要求其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等活动,都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因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八种禁止行为:

一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现实生活中,名目繁多的考核、评比、达标、排序,从企业角度来说,是生产经营成本之外沉重的额外负担;从行政机关角度来说,是行政成本高昂、行政资源大量浪费的源头之一;从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角度来说,是向评比对象“要钱”,搞行业不正当竞争。这样的评比、达标,不但对工作起不到促进作用,反而是滋生腐败的渊源。按照条例的规定,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要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规定:“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及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销。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而本条所称的“变相强制”是指改变强制的形式,而强制的内容或本质并未改变,即从表面上看,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等活动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企业从事上述行为是碍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威慑,害怕遭到行政机关的刁难或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遭遇种种人为设置的关卡和门槛,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麻烦,以至于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得不违心接受。

二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面向管理相对人的培训班,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因此,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指定培训当属禁止之列。而要求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和购买指定产品,涉及权力的滥用和寻租,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极易诱发腐败现象。

三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本条所称的“有偿新闻”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借采访报道之名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报酬的活动;“征订报刊”是指一些部门和单位以各种借口和理由要求企业征订本部门本单位或其下属机构所发行的报刊杂志,增加企业负担,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本条所称的“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是指一些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目前与政府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还没有彻底分开,利用政府部门的影响,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加入各种社团组织,收取会费或服务费。“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是指除国家以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

五是无偿占用企业财物,如无偿占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车辆等,直接侵害了企业的财产权

六是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企业的人事权,侵害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七是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变相转移到下属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收费,把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的行为。

八是未经企业许可,公开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即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在办理涉企事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关于企业的拒绝、投诉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非法作出的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拥有拒绝该非法行为的权利,是从制度设计上将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置于更大范围的监督,为企业对抗各种违法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即在第一个层面,企业可以直接拒绝;在第二个层面,企业还可以进一步向有关部门投诉,实现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从我省情况来看,省政府早在1997年就成立了由省纪委、经贸委、监察、审计、财政、物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承担治理企业“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工作。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成立于1991年,依托在省纪委、省监察厅纠风工作室,负责组织协调、汇总分析、报告、督促、检查全省的纠风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工作。根据条例第五条成立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也担负着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解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职能。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行为被侵害时,可向上述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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