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必须实行重大事项报告?

浏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粤办发[1997]22号),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1)本人、配偶营建私房;(2)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3)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4)本人因私出国(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