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经济原则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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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经济原则的实现途径

在我国,由于程序正当化的理念尚未确立,法院面对着加强程序保障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双重压力,因而对诉讼经济原则的实现,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平衡发展的策略。

(一)避免重复审理,简化诉讼程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类所从事的任何活动都必须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即以最小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故此,各国的司法改革纷纷都将矛头指向了诉讼过于复杂的弊病,强调诉讼程序的设计需充分考虑节省成本、减少拖延。就我国而言,笔者以为,简化诉讼程序主要方法是扩大诉讼空间,在立法及学理上构建完善诉的合并、集团诉讼、禁止重复起诉和既判力等制度和理论,创造出尽量在一个诉讼中解决整个纠纷的诉讼环境。将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多个有关联的诉讼请求和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或相同诉讼请求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审理而浪费资源,达到简化诉讼程序的目的。

(二)确立小额诉讼程序,规范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运用可以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既能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又能保障复杂、重大案件得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而在司法改革中颇受青睐。在案件持续增长的压力下,简易程序的大量适用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为区分案件的复杂程序适用繁简不同的审理方式,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小额诉讼程序,专门处理小额财产纠纷,体现小额诉讼的平民化、简易化、低廉化和非专业化。第二,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家事诉讼、公益诉讼和再审案件加以排除,并对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予以完善。

(三)增强法官素质,提高裁判质量。裁判质量的低迷与我国法官素质的不尽人意有相当关联。应对法官制度进行改革,提高法官的职业“门槛”,规范法官行为,强化法官的责任,形成一个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良性循环机制,以提高裁判的质量和公正度,降低错误裁判的成本。

(四)改变诉讼的“垄断”地位,实行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诉讼虽然是纠纷解决的最权威手段,却不一定是平息纠纷的最佳选择。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诉讼所缺乏的快捷、便宜、简单、灵活等优势,能满足当事人的不同的需求。不仅给当事人提供了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对诉讼也可以起到一种弥补和减负的作用,是缓解诉讼爆炸危机、节约司法资源的一个有效方法。

我国民间的仲裁、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有着较好的基础,应当予以鼓励和扶持,通过这种多元竞争和功能互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公众提供多途径、多层次的救济渠道,从而提高诉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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