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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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见第一审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有一个由简到繁、又由繁到简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第1表、第2表关于传唤当事人、证人和缺席判决的规定,共计只有12条。在罗马法中,也只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简单规定。到1806年法国颁布《民事诉讼法典》,其中规定的诉讼程序趋于复杂。以后为各国所效法。19世纪中叶,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简化民事诉讼程序。现在不少国家已有关于审理某些诉讼的简易程序,或者对某些诉讼程序实行简化。例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有简化起诉的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有简化商事诉讼、上诉程序的规定。荷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遇有紧急案件,地方法院院长有权颁发临时命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法院依据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案件事实与法律判断都很简单,法院可以不经辩论进行判决;对农村合作社社员的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所颁布的《民事诉讼法》(1930),有关于简易诉讼程序的专章规定。这种程序适用于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都在一定限额内的财产权诉讼案件;从起诉方法、言词辩论的准备到当事人到场的程序,以及判决书的程式,都比普通程序简便。

中国人民政权的司法工作,在民事诉讼中以便民为原则,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革命战争年代,各根据地和解放区,就以十分简便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方法,受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简化诉讼程序,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继承和发扬了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简易程序也作了专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传唤当事人、证人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不受普通程序中传唤方式和传唤时间规定的限制。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实行合议制;开庭审理时,也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顺序的限制。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