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经济原则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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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经济原则的基本要素

(一)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是指诉讼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国家负担的诉讼成本主要是司法机构正常运作所需的开支,包括法院的办公设施、装备、日常的办公经费,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等。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主要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的经济支出。从世界各国来看,巨额的诉讼成本可谓是诉讼经济的“头号杀手”。譬如,美国1994年整个法院系统的开支总额为ll5一l2O亿美元,而英国的诉讼成本则高不可测,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超过请求金额的情况屡见不鲜。从我国来看,1987年至1995年国家预算内、预算外的办案经费年支出率以25%的比例递增。

(二)诉讼周期。

诉讼周期过长,不仅影响案件的审结效率,而且直接导致诉讼成本的上升。目前,诉讼周期过长是各国诉讼不经济另一个重要原因。比如,英国1994年高等法院民事诉讼的平均期间,伦敦为163周,其他地区为189周;在意大利,诉讼迟延的问题非常严重,一审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为3.3年,经三审的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近10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案件的普通审结期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但由于法院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加之当事人的不断申请再审和申诉,许多案件的实际审结期限其实要长得多。

(三)程序的繁简。

诉讼程序的复杂程度与诉讼成本和时间的耗费通常是成正比的,象征着诉讼公正的复杂细密的诉讼程序,往往意味着高昂的诉讼投入和漫长的诉讼进程。在英美国家,复杂而专业化的诉讼程序使民事诉讼成为“形式主义和各种技术性操作规程之迷宫”,不仅将“寻求正义歪曲为智力游戏”,更造成诉讼迟延、费用昂贵的严重后果。在我国,由于程序设计不尽合理,没有进行适当的繁简分流,也制约着诉讼效率的提高。

(四)裁判的质量。

高质量的裁判不仅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减少二审、再审等救济程序的启动。而裁判质量低下将削弱司法的权威,导致当事人频繁进行上诉和申诉,从而影响诉讼效益。这种状况在我国尤为突出,据统计,1994年至1999年,二审维护原判的平均比率为5l%,约有40%的一审裁判被撤销或以其他形式废除,再审维持原判的比率更低且持续下降。而且,较高的改判率进一步激发了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活动,致使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持续增长。据最高法院统计,1997年至1999年民事上诉案件按14.34%、13.36%、l8.85%递增,诉讼耗费由此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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