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派生诉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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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派生诉讼的特点

破产派生诉讼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1、破产派生诉讼基于破产程序的启动进行而发生

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申报债权的异议之诉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管理人确定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职工均可以就债权的数额、成立、效力及担保物权的成立与效力等提出异议,虽然债权人会议具有对债权核查的职权,但在该债权未经确认且未经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情况下,拥有该债权的当事人不享有表决权;加上其他债权人穷尽一切方法获取更多利益的心理驱动,因此通过债权人会议对异议债权获取确定的期望一般无法得到满足,从而引起了债权申报的异议之诉。该诉讼只有在企业破产启动进行的情形下才会产生,在破产程序进入债权申报并登记确认的过程中才提起,因此该类诉讼以企业破产受理为前提,具有与破产程序紧密联系的特点;但该诉讼又不归属于破产程序,与破产程序相并列。

2、派生诉讼基于特别法的规定而发生。

虽然该类民事诉讼审理以基本民商法律规定为依据,遵循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但又与其他民事诉讼不同。一方面表现为债权异议诉讼为破产情形下的特定诉讼类型,其发生基于破产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发生其他法律与破产法规定不同情下,以破产法为裁判的依据,如抵销权成立与否与合同法规定下的抵销条件具有明显不同,破产法中的抵销具有特殊苛刻的特别条件;职工债权基于职工与企业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但又不以劳动仲裁为前置条件。

3、派生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债权并请求给付。

派生诉讼最主要的是申报债权的异议之诉,该类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方式,确定申报债权的有效性,进而确定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及在破产财产中的分配份额。提起债权异议之诉在于确认债权的存在与否,因此在案由性质上应归类于确认之诉。但相比其他普通确认之诉通常不具有执行给付的特点而言,债权人对已方债权所提起的确认之诉则具有在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请求给付的功能。确认债权是形式,而请求给付是目的。而对于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破产企业直接偿付的,根据《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2款,应当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

4、派生诉讼判决的拘束力对象广泛

就判决拘束力对当事人约束范围看来,普通民事诉讼判决的拘束力一般仅对双方当事人才生拘束力。而破产派生诉讼之判决拘束力及于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包括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破产企业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判决所确定的债权数额、性质、效力等内容,其他主体均不得就确定的内容再行主张,也是破产管理人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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