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代位继承对于未留遗嘱中的判罚

浏览

案例一:代位继承对于未留遗嘱中的判罚

市民胡寿山育有一子胡成、一女胡娟,二子女都已成家,胡成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2009年9月8日,胡成因病去世,胡寿山悲恸欲绝,不幸心脏病突发身亡,留下60万元遗产,未来得及留下遗嘱。料理完后事后,胡娟认为,父亲胡寿山死后,自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获得全部60万元财产。胡成的妻子则认为其两个孩子应与胡娟平分遗产各得20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那么,胡寿山遗产应如何继承?

本案中,胡寿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胡成和胡娟二人。但胡成先于胡寿山死亡,故胡成应继承的遗产应由其两个子女代位继承。其两个子女应继承的份额相当于胡成应继承的份额。据此,胡寿山的遗产应分为两份,胡娟应得30万元,胡成的两个子女各得15万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