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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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

1.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所谓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一般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不能以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新的诉讼。

2.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判决或调解结果可能导致其享有某种民事权利或者承担一定的义务。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不完全独立的诉讼地位,按照学界的一般解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主要任务就是辅助一方当事人。但是,特殊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独立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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