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标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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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标的的范围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一)物(财产)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可以被人们所控制或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如矿藏、劳动创造的各种具体物。人们为物而发生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为普遍的客体。如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

(二)行为

是指公民和法人有意识的活动。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一般来说是债务人的行为,如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这一关系的客体就是承运人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的行为。行为主要有劳务,也有其他行为。

(三)智力成果

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或结果。这是一种精神财富,也可称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

(四)与人身或人格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

人身权法律关系中,都是以权利人的权利或利益为客体的,如名誉、荣誉、尊严、自由、姓名、生命、健康、肖像等。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上述范围,我们认为,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具有财产意义的给付行为。这是由于担保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担保的主要内容是请求权。担保权人的权利是请求担保人为一定担保行为或不为一定担保行为,而担保人的义务是满足担保权人请求为一定担保行为或不为一定担保行为。担保权利和担保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都是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所发生的债务给付行为。因此,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债务给付行为,而不是物。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取得物或财产的所有权虽是债务给付行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但担保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是直接取得物的所有权,显然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于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的。

日常生活中,有时往往把标的和标的物相等同,认为标的就是标的物。这一看法是错误的。标的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想达到的目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而只有当标的仅指物时,如钢材购销合同中,钢材就是标的,这时标的才等同于标的物。可见标的范围大于标的物,标的物仅指物这一范围,不包括行为、智力成果等其他标的。因此我们必须把标的和标的物区别开来,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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